关于合村并镇过程中宅基地的补偿事宜,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土地补偿费,这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遭受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为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提供的一种经济性质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费,这是为缓解因征地导致被征地单位安置面临的富余劳动力问题,以及因此支付的相应补偿款项。
再者,附着物补偿费,即是针对因征地遭受破坏或毁损的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类附着物,例如房屋、其他设施等,对相关物主所做出的一种补偿。
最后,青苗补偿费,即按照征地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各种青苗带来的毁损情况,向负责种植这些青苗的单位与个体提供的一种赔偿。
然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政府或者县政府应授予被征收人以下几种补偿待遇:
1、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值;
2、由于征收房屋造成的搬家迁移以及临时性的居住安置所需的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被迫停止引起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实际情况下,若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确实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时,需由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出现实可行的房屋征收决定:1、为了国防与外交的需要;2、政府有时会为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需求;3、政府也会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发展;
4、政府还可能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计划;
5、根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政府也可能在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区域进行旧城区的改造规划;
6、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
至于宅基地的定义,它是指农村村民用于修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涵盖了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用地范围,按照土地类别管理的分类,它被视为一种(集体)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