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买卖活动无法中断进行。当合伙人或者合资者决定将自己所属权益收益全部或部分转移出其所涉及的合资企业之时,必须提前通知所有其他关联之人;同样地,当合伙人将其在合资企业中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资产及股权出让给非合伙人时,也需要得到其他合资者的一致认可。若合伙人在按照市场公允价格面对其他非合伙人群体进行股权出售,所有其他的合伙人具有同等的优先选择权利来决定是否参与交易。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