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只要配偶之姓名被载入房屋所有权证书之中,那么配偶即视为该物业的合法所有人,即所谓的“业主”。若所购置的物业属于夫妇双方共有财产,则无论房屋所有权证书是登记在其中哪个配偶的名下,另一位配偶依然拥有同等份额的所有权,且此种情况下,另一位配偶同样具备选举为楼层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