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房地产所有权争议事项,均应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友好协商加以妥善解决;倘若经过协商未能达成共识,则须提交至地方政府进行化解。此外,对于单位间的纠纷问题,应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由县级及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理裁决;而针对个体之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事件,则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在法律程序上,当事人完全享有质疑权,若对地方政府所作的结论感到不满,可在接收到行政处理通知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向法庭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