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被指控以污染环境为名违反刑法典,在缺乏确切性证据的前提下,一般而言将无法推行逮捕措施。而逮捕作为一项严肃且具有强制性的刑事司法手段,其执行必须严格审查并具备充足的犯罪证据来证明疑犯确定曾有犯法之举。尤其针对污染环境罪这一类性质严重的司法案件,更需坚决贯彻证据真正、充分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任何无确凿证据便进行的逮捕行动都可能造成冤枉无辜者的悲剧,从而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