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在警方依法履职期间实施的恶意谩骂及推搡警察的行径,有可能被视为袭击警察罪的违法勾当。袭击警察罪,顾名思义,乃是以暴力手段来打击和侵害正在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而对警察进行谩骂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警察尊严的侮辱,推搡则更是暴力行为中的典型方式之一。因此,若上述行为处在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重要时期,那么它们便极有可能满足袭击警察罪所设定的犯罪构成要素。
然而,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结合行为的情节、所带来的危害结果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通常情况下,若情节轻微,可能会面临治安管理处罚;反之,若情节严重,导致警察受伤或者严重干扰了警察正常执行公务等恶劣后果,那么便有可能构成袭击警察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