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大多数情况之下,工伤停工留薪期中,并不一定非要提供医学上认可的病假条。当工伤得到确认之后,劳动者便可依据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停工留薪期待遇。在此期间,员工有权暂时停止工作并接受必要的医疗救治,而雇主则需依照原先约定的工资福利标准向其发放相应工资。
然而,为规避可能出现的争议,妥善保存与治疗及休养相关的证明文件无疑更加稳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