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怀孕期间,基本薪资与生育保险通常无法并存。生育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补偿女性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生育津贴等相关支出。
然而,基础薪资则是雇主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员工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据实践经验,在妇女劳动者育儿假期内,她们通常都能获取生育津贴。若生育津贴低于其个人工资水平,雇主有责任予以补充至相应数额;反之,若生育津贴超过其个人工资水平,雇主便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扣除或减免。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