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口头传唤应当控制在24小时以内。若逾期未达24个小时,则应立即释放传唤对象;
然而,若仍需采用其他更为强力的强制措施,如拘留以及逮捕等,那么就必须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进行操作。此种超时传唤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既定的程序规定,有可能使与之相关的所有证据的法律有效性都面临严重的质疑和挑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