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拖欠一位劳动者超过三个月时间且涉及到的金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人民币之间,或是对应拖欠人数达到了十人以上,所涉金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之间,并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多次督促其支付但仍然未能履行支付义务时,将有可能面临刑事立案调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具体的立案标准可能由于地域因素而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应当尽快向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也可以寻求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