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伤认定的范畴广泛且复杂,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主要类型: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段以及工作场地内,由于从事本职工作而遭遇的意外人身损害事件;劳动者在场内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准备工作或结束性作业时,同样可能遭受相应的人身损害事件;在劳动者行使职务过程中,由于突发性的暴力侵害或其他意想不到的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损害事件;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情况;劳动者因公出差期间,由于执行公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或因事故而失踪的情况;劳动者在下班途中,如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事故等不幸事件所引发的人身损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