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遭遇四级工伤的人员,理应得到以下范围的补偿赔偿:首先是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金额等同于被认定为残疾的员工自己所获工资的21倍;
其次,应依据实际情况按月进行支付给受伤员工的伤残津贴,数额为该岗位员工正常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七十五。值得注意的是,在工伤工人达到法定退休年纪并且完成了退休手续之后,将不再接受类似于伤残津贴这样的补助,而是享受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若发生由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原先享有的伤残津贴的情况,那么理应对其进行调整和弥补,差额部分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至于在停工期间或者留岗治疗的时期内,受伤员工的原有工资福利待遇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按月发放薪酬。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