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面对商标侵权并被要求支付高达五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时,您首要面临的任务便是判断对方提出该项赔偿请求的依据是否充足而有力。例如,他们能否成功地证明其因其商标权益受到侵害,进而造成了切实可见的经济损失;或是,透过您的侵权行为,您是否从中获利丰厚?若对方在这方面的呈堂证供不足以令人信服,那么,您便有机会在接洽、协商乃至诉讼的过程中,提出适当且合理的反驳观点。与此同时,请务必对自身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倘若确认自己确属侵权方,您可尝试与对方展开积极的沟通,寻求降低赔偿金额的可能性,或者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您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对他人的损害程度有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