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必须停止工作接受专业医学治疗的期间内,其原来享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仍然维持不变,由承担法定责任的用人单位负责每月进行支付。
具体来说,这代表着在此期间,受到工伤伤害的劳动者应该得到相当于其在正常工作条件下所应享有的工资收入水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