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婚姻关系后针对子女抚养权的变化裁决中,主要的考量因素是孩子的权益。譬如说,年幼的孩子若有明确表达的意愿(当然需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理解力与表达力);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条件的对比,其中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实力、家庭氛围、教育资源的丰富度等方面;
其中一方是否存在某些有害的习惯或者对孩子正常成长有着负面影响的行为等等。若改变抚养方式将为孩子设定一个更加有益于他们身心发展以及成长的环境时,法院亦有可能对抚养权的变更予以认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