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离婚诉讼案件中确实允许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涉及离婚问题的案件处理过程里,当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可能存在的变卖、隐藏或者滥用婚姻期间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资产行为深感担忧,从而有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该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相关申请,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举措。这样的做法不仅有助于确保今后的财产分割操作得以公正并且顺利完成,同时也能够加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