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玩忽职守罪,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其职务方面严重失职,未能尽到他们应承担的责任或不能够充分履行他们的职责,从而使得公共财物、国家与人民的权益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例如,在执行职责的过程当中,由于疏忽大意或敷衍了事,对工作中所涉及的关键环节或者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采取了轻率甚至漠视的态度。再如,对于应当进行严格监管的重要事务未能做到有效监管,从而引发了严重的后果;又或者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表现出行动迟缓、决策失误等现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