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劳动合同期满并终止的情况下,若系用人单位单方面决定不再续订,则需依据劳动者在该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按照相应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而言,补偿标准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即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对于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劳动者,将视作已服务一年进行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未达六个月的劳动者,则仅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