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正式雇佣之前的试用期间,劳动者拥有自由辞职的权利。这段时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互相深入了解,并进行合理解析的阶段。倘若劳动者对当前的工作岗位持有异议,他们有权提出离职申请。
然而,为了给予用人单位足够的时间来安排后续事宜,劳动者需提前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通常情况下,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便已足够。如此一来,既能确保劳动者享有充分的自主择业权,也能为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缓冲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