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第二份劳动合同时限届满后未能签订新的合约,若此责任在于雇佣方,则受聘者享有获取相应金额补偿金的权利。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需根据当事人在本企业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满1年的工龄便可获计当月工资的份额作为补偿。在此基础上,若当事人的服务期超过6个月但不足1年,则按照1年的工龄来计算;反之,若当事人的服务期未达6个月,则仅能获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