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刑事拘留涉案事务,并不必悉数交由检察机构办理。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阶段性临时约束措施,其有效期限通常限定为37个自然日之内。在此期间内,如公安部门经过细致调查取证之后,认定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足,便会依法向检察机关递交审批请求以申请批准逮捕令。检察机构在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后,若判定符合逮捕条件,则会予以批准;反之,若认为证据不足或者无法证明犯罪行为成立,则有可能不予批准逮捕。唯有当案件侦查工作圆满结束,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晰明了且证据确凿无误时,方能将案件移交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