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违约延期交付通常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双方合同中明确确定的期限交付达到交付使用前提条件的房屋予业主。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判定的关键因素主要包括:第一,确认合同中所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是否已经超过,同时,开发商仍然没有完成房屋实际交付的行为;其次,需要关注的是,所收到的房屋是否并未在合同约定的交付质量标准上达标,例如,是否尚未完成与之相关的各种工程建设项目以及是否未获取到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必需的验收证明文件等等。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