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离婚问题的房产分割方面,若财产标的物为尚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屋,则通常遵循由当事人双方先行进行友好协商的原则,各方尝试达成共识以解决争议。
如若协商未果,一般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将不会直接对这处房产的所有权作出裁定,而更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诸如当事人双方当前的住房需求、经济能力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该房产的临时使用权归属。待日后房产证正式颁发之后,当事人可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对该房产进行最终的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