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事项,倘若其用途在于维系夫妻双方的日常生活、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体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则通常情况下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然而,若有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仅为借款人个人所用,并且并未投入到家庭共同生活等方面,那么这笔债务便有可能被判定为个人债务,进而由借款方独自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