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接到申述人的仲裁申请书之后,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对请求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是否予以接纳和审理。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所需要的全部时间从受理仲裁申请开始计算,总计不得超过四十五个自然日;若由于案情的复杂程度或者其他特定原因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则最长可延长至十五个自然日。若仲裁裁决未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顺利完成,那么申述人有权就同一争端及纠纷问题直接向当地政府指定的民众法庭提出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