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同样的阻碍或干扰民事诉讼程序之违法行为的惩处措施,不允许连续地实施相同类型的处罚。
然而,倘若在此期间出现了全新的阻碍或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形再次给予相应的罚款和拘留处分。若没有发现任何新出现且切实可行的阻碍或干扰民事诉讼程序的侵权行为,那么仅靠加重原已实施的拘留时间至15日以作为惩戒措施,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是不被认可并且不具有合法性的。
在某些紧急情况下,如有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侦查时,公安机关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暂时扣留涉事人员;“行政拘留”则指将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人士拘留在公安局设立的拘留所内,通常拘留期限为15日内,在数项并列的违法行为合并惩处的情况下,最长拘留期限不得超过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