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申请离婚并实施财产保全之后,申请人有责任于保全措施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十日内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如若在此期间未能实现诉讼行为,法院有权依法解除已实施的保全措施。此举旨在避免保全事项可能对被申请人权益产生不必要且过久的限制,同时也是在督促申请人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务必早日启动诉讼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