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侵占罪中的“拒不返还”之认定标准,往往是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态度进行综合判断。一旦行为人在取得他人财产并以非法手段予以控制之后,尽管权利人已经明确提出了归还请求,但行为人仍然通过多种途径予以抵赖或回避返还该项财货,甚至采用逃避、藏匿等手段迟滞或阻止权益人收复其财产时,便极有可能被判定为“拒不返还”。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或许会辩解称自身存在着合理的理由而未能及时返还,此时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剖析与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