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诉讼之前所进行的财产处理并非均属财产转移行径。若此类行为为正常且合理的财产处置,诸如普通生活支出以及平常的债务清偿等,那么它们并不构成财产转移范畴。然而,倘若通过这种方式来规避债务或逃避潜在法律责任,恶意处置财产以致使自身偿还债务的能力大幅度下降,便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财产转移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