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当人们步入第二次婚姻生活并且由此建立起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之后,便自然而然地产生了抚养的义务。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父子或父女双方在婚前就已经明确表示不愿承担责任或者指出这一义务违背了自身意愿,同时这个决定也并不损害到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便有权选择不履行抚养义务。
然而,从伦理道德以及情感层面来看,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家庭环境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无疑更为有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