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通过窃取、贿赂、欺骗、威胁、借助网络技术侵入或采用其它非法手段获取拥有者的商业资料。举例来说,利用网络黑客技术非法侵入相关企业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属于商业领域的核心信息。擅自泄露、运用亦或是授权他人使用通过以上种种途径获得的拥有者商业秘密。违背保密协议或破坏拥有者对于保持其商业秘密的要求,私自进行泄密和运用等行为。教唆、诱使甚至是协助他人违反保密协议或破坏拥有者关于保持商业秘密的规定,以此来获取、传达、应用或者授权他人运用拥有者的商业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