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涉及买卖交易的法律规定范畴内,当合同关系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对其财产不具备合法的处置权限时,签订的合同在正常情况下将具有效力等待确定的特性。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此类合同必定无效或没有意义。假如当权有利害关系人予以承认或者在合同签署之后,那些原本无权决定相关财产处置事宜的人员得以获得相应的授权地位,此时这份合同便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并产生法律效应。反观之,倘若当权有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且在合同签署后无权者依然未能获得充分的财产处置权力,这时所签订的这类合同便将被判定为无法律效力。在此类情况下,善意的合同关联方有权依法向无权做出决定的人员提出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