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审判程序中,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的常规规定如下:一般而言,经过受理后,应在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不得超过三个月。
然而,针对可能被判定为死刑的案件或是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同时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列举的任意一项情况时,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才可延长三个月的审理期限;若因为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审理期的,则必须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