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段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倘若男方背负的债务女方毫不知情,并且该项负债并没有用作于夫妻共同的日常生活开支、共同的生产运营活动或是建立在夫妻双方互相同意的基础之上,在此种情形下,女方在面对离婚诉讼时一般无须为男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偿还。究其原因在于,此类债务并非属于夫妇二人应当共同承担的家庭债务范畴。
然而,若女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上述情况,她有可能会被要求承担一部分的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