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针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将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最晚也不得超出三个月的期限。
然而,若该案件涉及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纠纷,抑或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则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纠纷,以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案件,同样需要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仍需进一步延长审理期限的,必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