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期房应在约定期限内交付给购买方,若逾期未能交付,则购买方需向开发商发出催告函,督促其尽快履约并对超出日期的损失进行合理赔偿;若催告发出后三个月内仍未实现交房,且开发商无法提供充分正当理由解释延误原因,购买方可依法终止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回已支付的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