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后所购房屋的所属权问题,其归属应依据以下几种标准进行确认:首先,若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利用自身的个人财产购置房屋并将产权登记在自身名下,那么此房便可归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其次,同样地,若是当事人在婚后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房产,然而却将其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此时也应视为此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无论产权过户在任何一方名义之下,皆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者,倘若其中一方的父母在婚后出资为其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这种情况则可视作他们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予行为,因此不应评为共同财产;相反地,若是一方父母在婚后为其购买房产并将产权登记在其子女人及其伴侣双方名下,这就等同于他们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赠予,从而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如果在婚后双方父母均有出资购房并且房屋是全额付款的,若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应根据出资比例按照各自的份数进行分割共有,而在双方均有名录的情况下,若事先未有任何明确的份额约定,那么这个房产将被视为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