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自然是可以的。
2、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终止合同关系也是完全可行的。
3、需要指出的是,撤销与解除并非同义词,二者存在显著差异。
4、可撤销合同属于民法典范畴内,可以通过变更或者撤销方式进行调整的民事行为的其中之一。此类合同主要源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而非真实的反映了当事人的意愿。
5、可撤销合同与其效力受到当事人主观意志的强烈影响密不可分,其被视为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形式,然而,这并不等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