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经过购买而得之房屋,若实际丈量面积与标定面积相较之下不足业者于购买时所确认的3%以内,此种情况应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认真核算房款;然而,若超过这一范围,即超过3%,买方将享有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解除该购屋协议,卖方须向买方归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若买方决定维持协议继续执行,在这种情形下,卖方有义务按照误差比例以及事先约定的房价,向买方足额支付双倍的差价赔偿。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