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遇到所购置房产烂尾的情况时,业主并非能够自由地停止履行偿还房贷的义务。若未经许可擅自终止偿还,将可能构成债务违约行为。如欲中断贷款,业主可依相关法律法规向银行提出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在此过程中,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百七十六条款,根据其内容,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归还还款时间限制及逾期罚款措施等。另外,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可参照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条规定。在此情况下,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撤销、解除,将导致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引发当事人解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