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房时已经缴纳的定金原则上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然而,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想要收回已经交付的定金,便需要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各项条件。首先,如果购买者因为自身的原因无法与开发商成功地签署预定销售合同,那么购买者将不具备向开发商索要定金的权利。其次,对于开发商而言,如果由于其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而与其他第三方签署了预定销售合同;或者在没有获得预定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就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定销售合同;又或者在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并未告知购房者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事实真相,那么开发商都应该按照双倍的标准,向购房者返还所收取的定金。最后,由于不可归咎于开发商以及购房者的原因,例如双方就预售合同中的关键条款未能达成共识或者遭遇到了不可抗力等情形,从而使得预定销售合同没有能够正式生效,此时开发商也有义务将定金原数奉还给购买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