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交付发生逾期情况,购买方有权首先实施催告措施,若在经过书面告知督促之后,开发商仍旧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按约履行其交房义务,则该当事人可请求法律解除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在此基础上,购房者更有权利向开发商索取返回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所规定之双倍定金,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寻求其他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