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明确条款规定,每个业主都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足额缴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和物业的实际使用者双方已有确切的书面约定,则按照书面协议上的内容执行,然而,作为物业所有者,业主仍然需要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起连带缴纳的法律责任。
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缴纳方式,在《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业主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义务,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职责;倘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有约定,由物业使用人负责承担物业服务费用,那么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约定,同时,业主仍然要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起连带缴纳的责任。对于已经建成完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全权负责支付。《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明确指出,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应遵照约定执行,而业主仍需对物业服务费用承担起连带缴纳的责任。对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全权负责支付。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