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建成交付的房屋预售合同不得进行抵押。
然而,如果预售房屋已经取得了预售发放许可证和房地产转让条件,则该预售房屋是允许进行抵押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时,其所涉及的商品房开发项目需完全满足房地产转让所需条件且已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若采用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方式,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已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对于以预购商品房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的情况,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中予以明确记录。若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顺利完工,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之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