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屋无需交纳物业费,相反,《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的规定,实际上认可了空置房屋也应交纳物业费。
按照《民法典》:“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及《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原则上空置房屋仍要交纳物业费,因为物业合同普遍以接房日期或约定日期开始计收物业费,并不以入住日期起算物业费。
建议和物业协商,看能否申请减免。。
如果物业合同约定空置房屋享受优惠,或者物业公司同意给予优惠,业主当然可以享受优惠。我国少数地方也有空置房屋减交物业费的政策,但为了打击炒房,一些地方也正酝酿取消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