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租赁协议尚未履行结束之际,承租方未能按期缴纳租金时,出租人有权利要求其在适当期限内予以交付。在此之后,出租人发出了催缴通知书,而在经合理期限后承租方仍未支付相应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依法收回所租用之房产。作为承租方,理应依照租赁协议中的条款按时支付租金。当出租方决定收回房产并送达解除通知之后,自该解除通知抵达承租方之日起,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即告解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