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购买房屋后,若决定退房,这当然是受法律允许的,然而通常情况下,退房的这一决定会引发必须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消费者选择退房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房地产商在进行交易过程中的严重违约行为所导致的,例如房地产商未能按照事先规划的方案来建设房屋,或者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等问题,那么消费者就有权根据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这份买卖合同,并且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者以此为基础,与房地产商进行协商,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共识。
然而,如果消费者并未拥有法定或者约定的解约权利,那么消费者选择退房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从法律层面来看,消费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首先,仔细研究买卖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条款,也就是看是否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在此种情况下的解约权利;
其次,与房地产商进行协商,以达成解除买卖合同的协议。如果消费者在支付款项等方面确实面临困难,通过与房地产商进行友善的沟通,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包括房地产商已经支付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或者违约金,大多数情况下,房地产商是有可能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的。总的来说,能否退房主要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退房条件,而并非仅仅取决于是否已经支付了全部或者部分房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