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关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其标的额在800至10000之间,我们将收取每件案件800至10000的费用作为基本补贴。如果涉案财产标的额高过10000元,则需按照以下比例进行递增式分段计费:在10001至100000元区间内为5%至6%;接着是从100001元到1000000元区间,设置的收费率为4%至5%;同理,从1000001元到5000000元范围内,定为3%至4%;从5000001元到10000000元的范畴中,收费比率降至2%至3%;最后是对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这个巨额区间下标的额的收取方式,拟设定的收费率为1%至2%。而在50000001元及以上额度的情况下,我们将会按照差额的0.5%至1%收取相应费用。
其次,对于审查起诉阶段中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我们收取的费用为1500至12000元每件。如若涉及财产关系问题,我们主张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进行计算,并且最低收费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元。
接下来,关于审判阶段的相关费用规定,其中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有两种情况:(1)倘若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其收费标准为每件2500元至20000元不等;(2)如果以自诉人和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身份参与案件审理,每件案件的收费标准为2000元至15000元。而针对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我们将参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