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地产权益争议的法律诉讼有效期定为三年,其起算日期是从权利人确切认知或应该能够认知到自身权益受损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然而,倘若权益所受的损害始于二十年之前,那么据此,人民法院将不再对该项权益实施法律保护;而关于不动产所有权以及登记返还财产等方面的争议,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