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房屋交付延迟的情况下,毋须承担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义务。实际上,物业管理费用的支付起算点是从业主实际办理入住手续后,即物业企业正式开展服务作业始;就已经完工却未向购买者交付的物业而言,这部分的管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担。依据物业服务协议中的明确规定,业主需按期足额地向物业企业缴付物业管理费用。若业主与物业使用方共同约定由后者承担物业管理费用,则应遵照双方达成的共识执行,而业主仍需对该项费用负有连带缴纳之责。对于已完工但尚未售出或尚未移交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管理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